第二十三条
有效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二)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三)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依法在飞行过程中报送识别信息;
(四)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市级服务平台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五)按照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主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六)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七)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八)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九)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十)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十一)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