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负责建立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进行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