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负责建立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进行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