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级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飞行计划处理与交通运营指挥;

(二)飞行通信导航监视;

(三)低空交通流量容量管理;

(四)飞行情报发布和告警;

(五)气象信息服务;

(六)低空数字空域图;

(七)协助搜寻与救援;

(八)其他低空飞行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