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市级低空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平台),负责统一受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申请和空域使用需求,并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平台系统进行对接,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

市级服务平台可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实行市场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级服务平台应当提供覆盖全市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与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省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和服务对接,并与莲洲通用机场、珠海九洲机场等通用航空管理平台对接。其他企业建设运行的低空飞行平台应当主动纳入市级服务平台,接受市级服务平台的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