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编制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