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面起降设施,推进通用机场、停机库、能源站、气象站、固定运营基地和航材保障平台等地面保障设施建设,编制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设施布局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鼓励在符合条件的海岛、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点等,布设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