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破坏、毁损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