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更新。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