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交通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车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及青海省车辆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完善的车辆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提供车辆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