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交通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城镇公共交通设施检测、保养、维修,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汽车停靠站点,应当经县级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定的地点设置。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