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交通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公共交通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镇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交通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