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镇公共交通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镇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交通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