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因城镇建设等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县级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城镇照明设施的,肇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安全事故,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