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直接或者间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