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镇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共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