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镇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者挖掘;(二)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标志、公示牌等安全设施;(三)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搭建临时工棚应当规范;(四)不得占压检查井、雨水口和边沟;(五)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