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临时占用、挖掘城镇道路设施应当经城镇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涉及消防、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当征求消防机构、园林主管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挖掘城镇道路设施应当交纳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