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照城镇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委)批准。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减少对城镇道路设施的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镇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禁止设置架空管线。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