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执行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与城乡建设、大数据等主管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数据共享,便于相关单位及时获取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