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进行配套建设。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合理利用既有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原有建筑协调,依附城镇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同步实施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