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城镇地下空间利用开发、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和道路交通管理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镇道路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