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编制城镇道路、供水、排水、防洪、照明等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