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村级协管员制度,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