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村级协管员制度,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