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健全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管护机制,开展森林乡村、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建设,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加强村容村貌提升,开展河道和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庭院的绿化、美化,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