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健全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管护机制,开展森林乡村、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建设,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加强村容村貌提升,开展河道和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庭院的绿化、美化,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