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