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利用湿地保护等宣传教育基地,结合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全国生态日、爱鸟周、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月等开展湿地保护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