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修复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重要湿地修复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程实施,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