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湿地修复标准和要求,编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