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资源规划和配置水资源时,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适时组织湿地生态补水。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