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生态补水、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植被恢复、污染治理、栖息地生境修复、有害生物防治、封育禁牧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