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允许旅游的湿地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设施、确定旅游线路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承载能力和监测结果,合理确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布。旅游人数超过或者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活动经营者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游客数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