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渔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