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