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的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名称、地理坐标、四至范围、面积、类型、主要保护对象、责任主体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发布并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