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