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市(地)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