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国际客运经营的,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依法向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申请从事国际货运经营的,依法进行备案。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省际、市际、县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除外)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的,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的,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