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车辆技术等级、标准和条件。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维护、技术管理,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禁止使用报废、拼装、擅自改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