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