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信用评价体系,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运输安全、经营行为等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