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监督检查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文明执法。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便于识别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标识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