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