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以及租赁流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