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二)擅自改装机动车;

(三)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四)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五)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