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客运站应当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包实行安全检查。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和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客运站应当设立行包安全检查岗。发现可疑或者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相关部门。
乘客应当配合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