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九条有效道路运输站(场)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客运站经营者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