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道路运输站(场)选址应当方便群众出行或者货物集散,并且符合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城乡发展的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应当与停靠站、招呼站等客运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