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定期核验。不得接入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员、订单、服务质量等信息上传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