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三十条有效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巡游出租汽车候客经营提供必要场所,并维持秩序。巡游出租汽车在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