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出租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出租汽车采用新能源车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