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出租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鼓励出租汽车采用新能源车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